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保立佳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5号)同意,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252.5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82元,募集资金总额 333,820,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4,057,911.16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7月 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27号《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
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调整为 28,405.79万元。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规模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投资进度 |
年产2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56,492.74 | 28,405.79 | 20,622.62 | 72.60% |
合计 | 56,492.74 | 28,405.79 | 20,622.62 | 72.60% |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对以下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调整后) |
年产2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8月31日 |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主要原因为:1、公司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为提升生产基地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对原设计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得项目需补充履行应急管理相关的审批程序;2、受到设计规划调整的影响,部分生产车间生产线的配套装置,如管道管件、消防配电装置等购置及安装进度晚于预期;3、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优化生产工艺,部分生产车间的整体建设进度延误。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整体建设进度晚于原计划进度。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审慎的研究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该项目建设。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进展情况,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年产 2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 2023年 8月 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2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2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 2023年 8月 31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 超 唐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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