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具体内容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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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具体内容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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