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8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草案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进行了规范,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程序的同时,还对军地衔接机制进行了改进。
为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草案在完善安置方式的同时加强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士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同时,草案还规定,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
在就业创业方面,草案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同时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并加强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
在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草案对退役前的教育培训进行完善,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
草案还完善了对退役军人的教育优惠政策,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优待和褒扬力度也是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草案明确了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同时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在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的同时,草案还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草案还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监督制度做出规定,强调要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